巴拿马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税方式
巴拿马按照属地原则征税,即仅就巴拿马境内发生的商业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与所得征税。所得税纳税人分为个人、公司、信托和合资企业,通常按照整体计税。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为25%(适 用于应税所得和资本利得)。
年营业额不超过20万美元的公司适用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营业额超过150万美元的纳税人, 按替代性醉低税额的计算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于巴拿马的收入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基为以下两者中的孰高者:
①实际净应纳税所得额;
②总应税收入(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国外收入)的4.67% 部分。
外国公司仅对其在巴拿马经营获得的收入付税。公司与在巴拿马公司交易、但从国外贸易中获得的收入被视为国外收入,但出口货物获得的收入视为应税收入,科隆自由区企业及某些工业产品享有部分豁免权。
一 般纳税人发生的亏损可以在的5个会计期内扣除,醉多一年扣除亏损的20%,且不超过每年应纳税所得的50%。亏损不能向前扣除。转移定价规定只适用于与巴拿马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并已生效的国家的关联方进行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