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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南昌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三、受理条件
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但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改变或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 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四、申报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必要】)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件】 (【必要】)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必要】)
【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非必要】)
【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非必要】)
【辐射防护管理机构或专(兼)职辐射安全与环境环保管理人员清单及学历】 (【非必要】)
【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 (【非必要】)
【监测方案】 (【必要】)
【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及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非必要】)
【辐射安全防护场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必要】)
【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证明以及废源处理设施相关材料】 (【非必要】)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报送,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步: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四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格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