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跨境咨询
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主体情况;
(二) 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三) 项目对我国国jia利益和国jia安全的影响分析;
(四) 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应当附具的文件(以下称“附
件”)清单由国jia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 2 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 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核准文件有效期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延
期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备案通知书有效期
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六条核准、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时限等要求实施核准、备案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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