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股款、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发行股票资格:
(一)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股票的;
(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发行股票或者获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方式、范围常万全发行股票,或者在招股说明书失效后销售股票的;
(四)未经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的。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管cw场外期权理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据专项资金有关预算额度、被支持对象有关工作基础、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协议,一般由财政部、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由有关中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评审或公开招标等工作,并依据评审或招标结果,经公示后确定拟支持对象。
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的,资金分配方法依据专项资金有关支持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涉及的因素法补助资金,以专项资金有关预算额度、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区域补助系数为分配因素。
某省份本年度补助资金=专项资金有关预算额度×该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区域补助系数/∑(符合规定条件的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区域补助系数)。
关于区域补助系数等有关资金分配具体sac要求,按照有关资金支持政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