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性互联网文明活动的,应当要求建立经营性互联网文明单位。
建立经营性互联网文明单位应当契合《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有以下办理条件:
1、有单位的称号、住所、组织机构和规章;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明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明商品来历途径或互联网文明商品生产才能;
4、需要习惯互联网文明活动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事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能人员;
5、有壹佰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习惯互联网文明活动需求的设备、作业场合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能办法;
6、符合文明部对互联网文明单位总量、结构和计划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明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商的要求,从事互联网文明活动。
8、法令、法规规定的别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