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场上对于境外投资的传闻很多,一是监管部门的公开表态,“支持国内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互动弄”,另一方面是企业与银行在当前形势下,对境外投资的业务办理存在很多疑惑。面对这种情况,投资者该如何应对?
国内企业在建立境外营销渠道具有优点和制约条件,其中优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通过构建自己的海外销售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将产品直接销往海外目标市场,有利于扩大出口规模。
二、在此种模式下,企业不仅可以直接扩大产品出口,通过直接掌控海外销售获得流通领域的可观利润,还能直接了解市场信息。
三、“国内生产、国外销售”的做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于中国企业具有吸引力,因为导致中国生产的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劳动力充裕等因素有可能会保持较长时间。
四、对于部分大企业而言,设立海外营销渠道,有利于其通盘考虑进出口和国内外市场,通盘考虑国内外可利用资源,实施其全球发展战略既推动出口也寻找进口赢利的好机会,真正做到国际化经营。
五、从宏观经济角度看,还能够为国家出口创汇,并解决大量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过去在投资的产业指导上主要是四大类: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此后中国大力推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主要是公布禁止类产业,其他行业都属允许类,负面清单无法体现哪些是鼓励发展的。‘鼓励发展+负面清单’则相当于一个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对于海外投资具有更强的引导作用。”
境外投资备案的办理程序:
一、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地方企业开展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
四、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