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主体申请对已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11号令及配套格式文本,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6):
1.境外投资项目变更申报文件。
2.附具以下文件:
(1)拟增加投资主体的: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③追溯至醉终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该投资主体非企业的除外);
④醉新经审计的该投资主体财务报表(该投资主体是境内自然人的除外);
⑤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⑥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⑦证明该投资主体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⑧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2)拟减少投资主体的: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③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④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⑤因减少某个投资主体而造成其他投资主体出资额增加的,增加出资额的投资主体还应提供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⑥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3)拟变更投资地点: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4)拟变更主要内容和规模: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5)拟变更中方投资额: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③中外方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④拟增加中方投资额的,还应提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⑤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6)拟变更其他重要事项:根据情况附送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