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为在墨西哥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公司等法人。
若是非本国居民开办的公司,只需就其来源于墨西哥的所得纳税,按照其毛收入(无扣除项目)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税率,但销售不动产和股份所得的净应税收益和短期的建筑安装及类似工程的所得要按高税率课税。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这类公司被认定为有基于所得税目的而在墨西哥永酒建立或固定经营的行为,则从认定之时起,就遵循本国居民公司的纳税规定,按照外国公司在墨西哥已注册的分公司的情况来征税。
2013年税改一揽子方案中,《所得税法》变化醉大,其主要内容如下:
(1)所得税税率将维持在30%不变,而非此前按照所得税逐年递减计划的29%;
(2)取消对专门从事农业、畜牧业、渔业和林业企业的税率优惠政策;
(3)对企业所获的股息和利润征收10%的红利所得税;
(4)取消了税收上对分期付款销售的收入承认原则,现规定是在销售时全额计入企业的收入;
(5)对于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2个月的股份,纳税人可以使用两种方法之一(原来只有一种)承认股份的计税依据;
(6)对于员工利润分析的计算方法将只限一种(原来有两种),该方法与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十分相似;
(7)对于员工个人需要支付的那部分社宝,如果也有企业支付,则将不能抵扣(原来可以作为抵扣项);
(8)企业向联邦、州级或市级政府或其下属机构捐款将不能超过应税所得额或税前利润的4%,企业对外捐款额度则不能超过应税所得的7%;
(9)对于工资和薪金抵扣提出新的要求,包括:①企业应按要求上缴地方工资税;②企业给员工开工资的收据应在网上以电子工资单形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