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是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77国集团、15国集团、非非洲联盟、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和石油输出国组织等成员国。中国同尼日利亚自1971年2月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以来,双边关系长期友好,高访频繁,经贸合作不断。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企业开始赴尼日利亚开展投资业务,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对尼日利亚直接投资有了较大规模的发展,特别是自2002年以来,随着中国企业逐步进入尼日利亚能源、经济合作区等投资领域,中国对尼日利亚投资规模及水平都有了很大提升。新世纪后建立的中非合作论坛,推动中非、中尼的新兴战略伙伴关系更向前发展。
尼日利亚允许外国公司在境内以设立独资公司、合资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所有外资参与的企业在公司组建后,应到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进行注册。
尼日利亚税收制度建立在直接税、间接税两种税收类型的基础上。直接税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本收益税、石油利润税及各项杂税;间接税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进口关税、消费税(货物税)和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勘探和生产企业外,对在尼日利亚境内的各种类型企业的所得或利润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尼日利亚公司应就其在全球经营中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尼日利亚公司就其在尼日利亚获得的某些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由联邦政府征收。
下列收入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任何期间开展贸易或生产经营而获得的公司利润;
(2)租金,或因授予他人使用或占用任何财产的权利而产生的任何溢价;
(3)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折扣、收费或年金;
(4)任何其他未列示在(1)-(3)款的年度利润或收益;
(5)根据本法规定,任何可被视为获得收入或利润的行为;
(6)提供服务的收入、会费收入和津贴;
(7)购买和处置短期货币工具如联邦政府证券、国库券、储蓄证券、债券所产生的任何利润或收益;
(8)从2020年1月13日起,除向债权人或出借人偿还本金外,其他通过证券借贷获得的利润。
非尼日利亚公司在尼日利亚境内经营取得的年度营业额如果超过600万奈拉,则按营业额的15%缴纳特别税款;如果境内年度营业额没有超过600万奈拉,则按600万奈拉的15%缴纳特别税款,即90万奈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