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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托管人
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母基金等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代办,
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第四十六条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代办,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基金服务机构等进行延伸检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证监会批准,并依法公告:
(一)变更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二)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设立从事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的境内子公司;
(四)公司合并、分立;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百一十九条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退出致使无法继续经营子公司的,所持子公司股权应当依法处置并纳入清算财产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代办,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私募基金业
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
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和验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利益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担任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代办,
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第八十五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发生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衍生品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代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私募基金托管人
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向
证监会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报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代办,
负责合规风控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不得兼任投
资管理等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第七十四条 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基金托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配合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临时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财产、印章或者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隐匿、销毁、伪造相关资料,或者故意提供情况;
(四)隐匿财产,擅自转移、转让财产;
(五)妨碍基金业务运行;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七)妨碍风险处置工作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监管规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义务,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
能力培训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持续报送相关信息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代办,
母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份额、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
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和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同一资产进行拆分,以
规避单一标的的认定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公募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制度和流程,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第五十四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是指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并认缴
完毕,且均已完成首期实缴出资,单个投资者首期实缴金额
和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本办法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
百五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为依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社会信誉,Zui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Zui近3年连续盈利;入股基金管理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三)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Zui近3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具备10年以上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历,从业经历中具备8年以上专业的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或者8年以上公募基金行业管理人员从业经验;
(四)对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推动基金管理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具备与基金管理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五)对保持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及不当利益输送等,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六)对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停业整顿期间,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临时基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