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申请人的相同商标已经在自己的国家注册成功,国外申请(foreignregistration)为他们提供了基础,但必须达到以下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有真实(bonafide)的意图使用该商标并提交相应的确认申明。如果该确认申明未与商标申请一并提交,则该申明并须表明自商标申请提交日开始,申请人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
2.申请人的商标在自己国家已经注册并且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的证明,即注册文件的复印件等等证据。这些证明上必须表明申请人的名字,商标以及运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如果这些文件不以英文呈现,则还需要提供英文翻译。
3.如果证据表明在美国注册商标发布之前,申请人在自己国家的商标就会过期的,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明注册更新并且在美国发布商标之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如果这些文件不以英文呈现,则还需要提供英文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