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ODI境外投资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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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我国政府对于对外投资项目的监管,早可追溯至改革开放初期,在1979年到1983年前后,我国所有的境外投资项目均由国务院负责审批,而省及以下的各级地方政府还不具有审批权限。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起,国务院才把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下放至当时的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我国政府对对外投资项目监管的早期阶段,实行的是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1984年5月,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在境外开办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权限和原则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所有的境内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企业,均须由省级、市级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外经贸部提请申报,获得审批后方可进行。1985年7月,外经贸部又发布了另一部规定,即《关于在境外开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的试行规定》,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对外投资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项目须经过外经贸部审批;而对外投资金额低于100万美元的项目,省级和省级以下的地方外经贸部门须先征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同意后,方可进行审批。八十年代中期颁布的这两部政策法规,标志着我国政府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已初步形成。

1991年3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这份文件中明确规定,凡是中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在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先由国家计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此后再上报国务院进行审批决定。

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这份文件规定,在未建交国家和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代表处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由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委进行初步审议,将审议结果转报给外经贸部作终的审批决定。

核准制&备案制

随着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企业对于出海投资的需求不断增强,原先对境外投资的严格限制已不合时宜。从2003年开始,我国政府对于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机制逐渐从审批制向核准制、备案制转变。

2003年,为了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广东、福建、深圳等十二个省市进行改革试点,内容为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

200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境外投资的监管转为核准制:国家发改委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商务部负责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核准。

2004年10月,商务部出台了一项名为《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新规,旨在规范并指导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随后,在此基础上,商务部于2005年10月细化和完善了相关规定,出台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这一细则不仅为包括国有、民营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在内的国内企业提供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大力简化了对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有力推动了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

2009年3月,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其中规定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局核准,提升了中国企业出海投资的便利性。依据该文件,企业可以根据所持对外投资项目的核准证书,办理对外投资项目实施中的各项程序,并有可能获得相关政策的优惠。

2013年,国务院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其中对于投资额在10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进行了大幅度下放。根据新的规定,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只要其境外投资项目未触及敏感国家和地区及敏感行业,均无需再逐级上报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核准审批,而仅需填报相关表格完成备案即可。这一举措极大地简化了企业境外投资的行政流程,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

2014年9月,商务部发布了新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着重突出了深化简政放权的导向,其中一项重大变革在于废止了此前对超过特定金额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需经过核准的规定。新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转而确立了以备案作为主要监管方式、核准仅为辅助手段的新型管理模式,此举旨在大幅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流程,提升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便捷性。

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令11号,简称“发改委11号令”),新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的主要亮点有两个:一是根据新的管理办法,所有境外投资项目,不论其投资规模大小,均被纳入统一的核准或备案申请流程内,这意味着境内投资者不再需要事先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提交项目详情信息。这一变化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事前管理环节,大幅减少了出海投资者的时间成本,提高了对外投资的效率;二是细化了需要核准的境外投资敏感项目类别,赋予了发改部门在后续执行过程中灵活适应国家经济状况及发展阶段变化的权利,使其能够及时地对“敏感行业”的具体内容范畴做出适度调整。

第三部分 境外直接投资备案概述

一、什么是ODI备案核准制度?

ODI的英文全称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ODI备案核准制度即境外直接投资备案核准制度,指的是我国企业或团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通过新设企业、并购或参股外方企业股权等方式进行投资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通俗地讲,就是我国大陆企业或者团体,要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进行投资,无论是新设公司还是并购、参股,只要涉及直接或者间接取得投资项目、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管理经营权,就要向相关进行备案或者取得核准。

ODI备案核准制度是在我国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迅速增长、境外投资监管领域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针对境内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所构建的关键管理制度设计,其核心目的在于强化对境外投资活动的有效引导、监督和管理,切实保护境内投资者的法定权益不受侵害,进而积极推动境外投资健康、规范、有序、持续发展,防范潜在风险,确保国内资金合法合规地流向境外市场。

二、境外直接投资有哪些限制?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四部门于2017年8月4日发布《关于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该文件将境外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开展、限制开展、禁止开展三大类,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合理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一)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

1、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2、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3、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4、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5、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6、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

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4、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5、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禁止开展境外投资项目包括:

1、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2、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3、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4、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5、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三、哪些境外投资行为需要办理ODI备案核准手续?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办理ODI备案核准手续的境外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四、为什么要办理ODI备案核准?

(一)合规监管:按照目前国际上的通用做法,当涉及跨境投资时,各个国家和地区均有不同的监管框架和要求,我国也不例外。若未能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完成规定的ODI备案核准程序,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行为不仅严重受限,还会因违反监管要求而招致一系列潜在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经营、降低资质等级等xingzhengchufa措施乃至刑事追责。

(二)外汇管控:未进行ODI备案核准的境外投资行为可能会遭遇严格的外汇管制,导致在资金出入境和日常财务管理上遇到明显障碍。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只有经过合法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方可进行有效的资金出入境操作和其他资本运作,则可能被限制进行各项金融操作。

(三)经营受阻:未进行ODI备案核准的境内投资者还可能遭受投资目标国或地区的多种限制性措施,例如对其在当地开展商业活动的能力加以约束,或是对资本进出施加严格管制,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经营活动及其成长潜力。

(四)政府支持:通过ODI备案核准后,境内投资者有机会享受到相关部门给予的各项支持和保障,如发展政策支持、税收优惠以及充分的法律保障。未进行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则难以获取这些优势资源,进而加大了投资过程中的风险。

(五)风险管理:实施ODI备案核准过程中,投资者需全面了解投资目的地的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信息,有助于境内投资者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投资战略,降低投资风险,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

五、ODI备案核准的监管部门有哪些?

目前,ODI备案核准的监管体系由三个部门组成,分别是商务部、发改委、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负责整体审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为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发改委负责监管国内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为满足条件的企业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外汇管理局负责进行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入境的相关审批手续。

在进行ODI备案核准的实际操作中,商务局和发改委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是两个独立的程序,二者可以启动、分别上报材料。当企业成功获得发改委颁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以及商务局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境内投资者即可前往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对于投资金额超过500万美金的项目,还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汇报,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核之后,会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通常情况下,完成整个ODI备案核准流程所需的时间大约为三到五个月。

六、ODI备案核准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ODI备案核准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两大板块,个板块是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作为监管核心而构造的境外投资审核、核准、备案制度体系,第二个板块是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了监管资金出境而构造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度。

发改委主要法规政策: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公布 自2018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发改外资〔2017〕20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 年版)

《关于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

《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

商务部主要法规政策: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三号)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

外汇管理局主要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七、境内投资者申请ODI备案核准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主体要求:境内投资者必须是我国大陆依法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时间要求:由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报告,一般情况下,无法通过商务局和发改委的备案登记程序。

(三)财报要求:需提供近一年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盈利要求:计划进行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在近一个财年好是盈利状态,如果在申请ODI备案核准的时候是处于亏损状态的,有可能要向商务局或者发改委提交单独的财务状况说明,否则极有可能无法通过备案核准程序。

第四部分 申请ODI备案核准的主要流程

境内投资者申请ODI备案核准涉及多个阶段,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立项申请、提交审核阶段等,将阐述各阶段的关键步骤。

一、ODI备案核准前期准备的关键步骤概述

境内投资者进行ODI备案核准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细致且复杂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所有的投资活动符合我国对外投资政策和法规,并顺利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流程。以下是进行ODI备案核准前期准备的关键步骤概述:

(一)投资决策和策略制定:明确投资目的和战略目标,比如市场拓展、资源获取、品牌建设、技术引进等;进行全面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国的政治经济环境、法律法规、市场竞争态势及文化差异等因素。

(二)内部决策和文件准备:境内投资者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作出关于境外投资的有效决议或其他合法决策文件,并记录在案。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编制详尽的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投资目标、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分析、风险评估等内容。

(四)企业资质及资金证明:确保境内投资者在国内合法经营,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准备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准备充分的资金来源证明和财务审计报告,证明企业具有足够的投资能力和资金来源合法性。

(五)海外合作伙伴沟通:如存在海外合作伙伴,应与合作方提前进行接洽,签订意向协议或正式合作协议,留存相关文件以备审查。了解当地投资优惠政策,与当地政府或招商部门建立联系。

二、提交审核阶段的关键步骤概述

提交审核是整个ODI备案核准过程中重要的阶段,境内投资者应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完整,与实际情况相符,积极配合各的审核工作,并随时关注政策及法规的变动,以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以下是提交审核阶段的关键步骤概述:

(一)发改委立项申报: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规模,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企业需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或填写备案表格,内容通常涵盖项目的基本信息、投资背景、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分析、风险评估等;全套申报材料准备完毕,通过官方网络系统提交给国家发改委或相应的地方发改委进行项目备案或核准。

(二)商务部门审批: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局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和项目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境内投资者及股权结构、投资目的地、投资规模、投资具体内容和方式等。

商务局将就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核,并在通过审核后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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