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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条件: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2.按照规定须办理广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3.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4.医疗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5.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6.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流程为以下顺序:
1.设置人(机关、单位、团体或个人)向区计生局提出申请。
2.区卫计局医政管理科进行相关性资料审。
3.材料齐全的,提交局长办公会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要求等相关规定研究。
4.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的,向社会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符合设置条件的下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6.设置人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时限内完成筹建,筹建完成后,向区卫计局申请登记注册,并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7.卫计局组织对其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 8.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