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主要有四种核定方式:实际利润法、核定利润法、简易计税法和强制核定利润法。其他特定方法也适用于一些经济活动,比如针对房地产开发的特别方法等。实际利润法与核定利润法关联密切,核定利润法依据业务的核定利润水平征收,对于一些纳税人而言是备用方法,而从税收征管的角度讲更有效率。
①实际利润法纳税人以实际利润为基础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实际利润是调整后的会计利润,即根据税收相关法规对会计利润调增或调减。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所有种类的所得均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基础,除另有规定,任何资产的增加均作为应税所得。以下纳税人有义务采取实际利润法:A.上一税务年度总收入超过7,800万雷亚尔;B.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经纪人和其他类似实体;C.有来源于境外的利润、所得和资本利得(不含出口货物或服务)的实体;D.取得税收优惠的实体; E.从事保理业务的实体;F.从事房地产证券化,金融和农业信贷的实体。通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采用实际利润法确认收入和费用,无论是否实际收到相关款项。但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纳税人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其收入和费用,比如分期销售的房地产。资本利得、从居民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均应计入税基纳税。实际利润法通常按以下步骤确定所得额:总利润=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收入-相应成本;营业利润=总利润+其他所得(比如利息所得)-经营费用;在该步骤,营业利润为企业在正常商业活动过程中的净所得;居民企业需将海外参股非居民实体的利润纳入计税基础;若纳税人存在亏损,累计税务亏损可以用当年度30%的税务利润加以弥补,醉终计算出实际利润法下的计税基础。
②核定利润法根据法令 9,718/1998第 13 条(被法令12,814/2013 修订)规定,上年总收入(包括资本利得)不超过 7,800 万雷亚尔或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不超过650万雷亚尔的纳税人以及其他无需按照实际利润法纳税的实体可以按照核定利润法纳税。核定利润法是一种简化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根据该方法,纳税人以总收入为基础,按照法定比例计算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IRPJ)和净利润社会赞助费(CSLL)对核定比例的规定不同。对于 IRPJ,核定比例区间从1.6%(销售燃料和天然气)到32%(提供服务),商业活动一般按照8%的核定比例。对于CSLL,核定比例区间从 12%到32%,12%一般适用于商业活动,32%适用于提供服务。企业从事不同类型的经营活动,按照不同的核定比例计算。资本利得,金融投资收入和其他所得不适用核定比例,应直接计入应税利润中,再按照不同税率计算税额,IRPJ(15%)、CSLL (9%),对于月平均收入额超过 20,000雷亚尔的企业,需额外缴纳10%的附征税。对于已经代扣代缴过税款的收入,其税款可抵扣。按核定利润法计算,从事一般商业活动的纳税人税负为3.08%,而从事特殊服务行业的纳税人醉高税负为10.88%。
③简易计税法 2018 年 5月 24 日政府公告发布的第CGSN 140/2018号决议,汇总了简易计税法适用的规则。该办法是指按照纳税人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税款,其比例根据产生收入的经济活动不同而变化(经济活动实质决定某些税的征与不征),根据收入的数量级相关比例采用累进制。此办法仅适用于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简易计税管理委员会(TheSimples Nacional ManagementCommittee)公布了采用简易计税法(SimplesNacional)计征税费企业的收入限额。 据此,累计年收入未超过以下限额的企业,可采用简易计税法计税: A.微型企业累计年收入不超过360 万雷亚尔;B.小型企业累计年收入不超过 480万雷亚尔。该简易税制仅需按月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净利润社会赞助费、工业产品税、社会保障费、社会一体化税、商品流通服务税、服务税和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bao。
④强制核定利润法采用强制核定利润法征税的税率为15%。当纳税人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万雷亚尔(或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4万雷亚尔),再加征10%所得税。净利润社会赞助费按照9%的税率征收。强制核定利润法不是纳税人可主动选择的纳税方式,而是在纳税人未履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其附属义务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所采用的强制性征税办法。